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963号
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河绿苑南区会所一楼。
法定代表人:夏雷,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长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长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婉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