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1863号原告济南环球中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晋,业务总监。委托代理人马菊红,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亮,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洪林,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忠阳,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环球中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殷洪林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菊红、王鹏亮、被告殷洪林的委托代理人马忠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原告环球公司与被告殷洪林于2015年5月26日签署《葡萄牙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被告殷洪林委托原告环球公司为其办理葡萄牙居留签证相关事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殷洪林提出部分异议,并提出无依据、不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此事协调过程中,被告殷洪林纠集家人和朋友,甚至雇佣他人,采取在相关网站发表损害原告环球公司商业名誉言论(如“骗子公司”、“欺诈中国同胞”、“不道德”等言论)、到原告环球公司办公楼门口举牌子、拉横幅、发传单等形式,散布诽谤、诋毁原告环球公司名誉的言论,并多次带多家媒体记者到原告环球公司采访,干扰原告环球公司的正常经营。特别是在2016年3月19日,原告环球公司举行大型展会及现场签约时,被告殷洪林纠集多人到会场采取上述行为干扰原告环球公司的正常运营,使原告环球公司当天的签约率锐减。2016年3月21日,被告殷洪林找到《生活日报》,要求报道双方之间的纠纷。该报社在报纸上刊登了“62万欧元买的房竟然只值30万”的报道,造成了原告环球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环球公司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殷洪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环球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殷洪林向原告环球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原告环球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葡萄牙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证明原告环球公司为被告殷洪林办理葡萄牙居留签证相关事宜,服务内容不涉及买售房屋,房屋是被告殷洪林自己去葡萄牙与当地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在该过程中,原告环球公司只是提供了翻译等服务,原告环球公司不是买卖该房屋的主体,因此,房价高低是被告殷洪林自己选择的,与原告环球公司无关。证据2,侵权照片,证明被告殷洪林纠集家人朋友、雇佣他人自2016年2、3月至2016年6月21日开庭前,通过在原告环球公司办公地点堵门、堵客户、举牌子、发名片、发传单等行为侵犯原告环球公司的名誉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给原告环球公司造成极大的名誉侵害。证据3,发票两张,证明原告环球公司2016年3月19日租用贵和皇冠假日酒店场地办理展会。证据4,侵权视频光盘一张(附书面视频内容介绍),证明被告殷洪林纠集家人朋友、雇佣他人分别于2016年3月15日、16日、19日采取在原告环球公司办公地点举牌子、拉横幅、发传单等行为侵犯原告环球公司的名誉权,3月19日即原告环球公司在皇冠假日酒店举办大型展会之日,被告殷洪林的上述侵权行为使原告环球公司的理想客户流失严重。证据5,视频光盘一张(附书面视频内容介绍),证明被告殷洪林及其妻子张兵兵分别于2016年5月17日、23日、25日、30日、31日,6月2日采取在原告环球公司办公地点堵门、堵客户、举牌子、发名片、发传单等行为侵犯原告环球公司的名誉权。证据6,传单、网上发帖,证明被告殷洪林恶意诽谤、诋毁原告环球公司的名誉。证据7,110接警记录,证明被告殷洪林持续不断的侵权行为干扰了原告环球公司正常营业,原告环球公司求助110劝解。证据8,2016年3月22日《生活日报》,证明被告殷洪林找多家媒体虚构事实、发表不实言论。证据9,《大众网》等各大网站转发《生活日报》内容,证明原告环球公司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证据10,房屋评估报告一份,证明该房屋评估价值为56万欧元,符合市场价值,也从另一方面证明被告殷洪林并不是合法维权,而是持续不断的侵害原告环球公司的名誉权,以达到不法的目的。证据11,原告环球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发票,证明原告环球公司最近不堪被告殷洪林持续不断的扰乱正常营业,不得以聘请保安公司保安来原告环球公司门口维持秩序,给原告环球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殷洪林辩称,原告环球公司称被告殷洪林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不存在。2015年5月25日,被告殷洪林与原告环球公司签订了《葡萄牙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及相关《补偿协议》,约定原告环球公司向被告殷洪林提供赴葡萄牙考察、行程安排、翻译、购房、办理签证等全程服务,并承诺办理葡萄牙投资移民的房屋都是一手房源,比市场价要便宜,买贵了会回购差价、双倍赔偿等。被告殷洪林遂向原告环球公司交纳本地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国外代理费7000欧元,并在原告环球公司的安排下,与葡萄牙当地的房产中介签订了合同价值为62万欧元的购房合同。被告殷洪林在收到投资移民房屋地契后发现,葡萄牙税务局对涉案房屋的估价仅为30.787万欧元,并每年按该价格交纳房产税。后经被告殷洪林实地调查,发现房子确实买贵了。经调查得知,涉案房屋系葡萄牙的房产中介公司从开发商手中以40万欧元的价格购买后又加价卖给被告殷洪林的。之后,被告殷洪林即要求原告环球公司按照当初的承诺补偿购房差价或回购房屋,但原告环球公司予以拒绝。被告殷洪林认为,原告环球公司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未全面履行合同,涉嫌合同欺诈,被告殷洪林在维权过程中并未诋毁原告环球公司的名誉,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殷洪林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葡萄牙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一份。证据2,补充协议三份;证据3,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据4,2016年3月份网站手机截图一份;证据5,原告环球公司2015年4月17日印刷的业务宣传册一册;证据1-5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办理葡萄牙投资移民的委托服务关系,在上述协议中原告环球公司明确承诺为被告殷洪林提供包括赴葡萄牙办理移民手续的行程安排、翻译服务、律师服务、房产中介等全程服务,原告环球公司还通过公司网站、业务宣传资料、工作人员介绍等形式对外承诺在办理投资移民服务过程中是直接与葡萄牙当地房地产开发商直接合作,获取一手房源,并且做出“市场最低价,差额双倍赔偿,开发商保驾护航”等承诺。证据6,被告殷洪林与葡萄牙Imocompletissimo私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翻译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殷洪林从葡萄牙当地房产中介以62万欧元的价格购买房屋的事实,以及原告环球公司在提供翻译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被Imocompletissimo私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欺诈的事实.因为在该合同的最后承诺中,虽然有以回购或补偿差价的形式对客户进行赔偿的承诺,但是该承诺书仅有英文版本,没有葡文版本,而该买卖合同第10条约定,在履行协议中有关任何解释分歧产生的争议,以葡文版本为主,导致在该合同中的英文版本承诺在葡萄牙无法律效力。证据7,涉案房产地契原件及翻译件各一份,证明葡萄牙行政部门认定涉案房产计税价格仅为307870.89欧元,从而证明被告殷洪林高价买房的事实。证据8,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翻译件各一份,证明经过葡萄牙当地合法评估机构评估,涉案房产的价值仅为41.5万欧元,证明原告环球公司在提供投资移民服务过程中严重违约失职,造成被告殷洪林重大经济损失。证据9,公证书及翻译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5年10月16日,原告环球公司在葡萄牙的合作伙伴房产中介,即涉案房屋的卖方,以40万欧元的价格从葡萄牙Capitalgarve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手房源后,倒卖给被告殷洪林,从而证明原告环球公司在提供投资移民过程中违背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获取一手房源的承诺,从房地产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房产后,高价倒卖给被告殷洪林,给被告殷洪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证据10,被告殷洪林与原告环球公司总经理刘艳(电话138****2950)在原告环球公司的办公室交涉的录音音频资料一份,证明被告殷洪林受到原告环球公司欺诈后,在与原告环球公司协商解决争议时,原告环球公司承认在履行移民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并同意给予被告殷洪林房屋交易价格65万欧元的5%即3万欧元赔偿的事实,被告殷洪林对上述答复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环球公司(乙方)与被告殷洪林(甲方)签订《葡萄牙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为甲方本人、配偶及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子女办理葡萄牙居留签证。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葡萄牙居留签证的全程服务,包括就甲方葡萄牙居留签证申请提供咨询指导,进行方案设计,指导甲方准备葡萄牙居留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填写甲方葡萄牙居留签证申请所需表格,递交甲方葡萄牙居留签证申请所需材料,跟踪甲方葡萄牙居留签证申请进展情况直至甲方获得葡萄牙居留签证申请的最终结果;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为:免费指导甲方准备材料,在甲方成功获得葡萄牙居留签证并登陆葡萄牙后,赠送住宿补贴人民币5000元,并提供落地服务:包括在甲方登陆之前提供行前指导、协助甲方开具葡萄牙银行账户,为甲方购买当地医疗保险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在甲方成功获得葡萄牙居留批复函并登陆后,提供接机服务并协助安排临时住宿,乙方提供如上服务不再另外收取服务费用,但为提供服务而需要支付的第三方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环球公司为被告殷洪林办理了葡萄牙居留签证。在办理过程中,被告殷洪林与葡萄牙Imocompletissimo私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殷洪林以62万欧元的价格从葡萄牙Imocompletissimo私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一套。被告殷洪林主张该房屋购买后其发现该购买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为证实其主张,被告殷洪林提交涉案房屋地契以及评估报告各一份,其中地契载明该房屋的计税价格为307870.89欧元,评估报告记载房屋价值为41.5万欧元。据此,被告殷洪林认为原告环球公司在提供居留签证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证实其主张,被告殷洪林提交原告环球公司的宣传单及网站宣传网页,其上记载“环球与葡萄牙当地众多大型开发商、银行直接合作,获取一手房源,开发商承诺同楼盘高于市场价位,开发商保价回购,或补偿差价。”上述纠纷发生后,被告殷洪林要求原告环球公司回购房屋或补偿差价,原告环球公司予以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之后,被告殷洪林与其妻子、朋友便采取了在环球公司办公楼门口举牌子、拉横幅、发传单等形式,将自己在办理移民签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宣传,并打出“黑中介、无诚信、无良心”、“黑中介环球移民公司,虚假宣传、内外勾结、隐瞒海外房产真相,欺骗中国移民同胞”的宣传语。此外,被告殷洪林与其妻子还采取了在原告环球公司办公场所静坐以及向前来办业务的客户讲述自己经历的形式宣传原告环球公司存在不诚信的行为。
本院认为,侵犯名誉侵权是指采用了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使他人人格尊严或社会评价受到不利影响,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葡萄牙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的约定,可以证实被告殷洪林委托原告环球公司办理的业务中并不包含在葡萄牙购买房屋,因此被告殷洪林主张原告环球公司在其购买房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以致其以远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环球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欺诈或违约行为,被告殷洪林也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主张权利,而不应采取了在环球公司办公楼门口举牌子、拉横幅、发传单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且宣传材料中有“黑中介、无诚信、无良心”、“黑中介环球移民公司,虚假宣传、内外勾结、隐瞒海外房产真相,欺骗中国移民同胞”的文字,这些文字表述足以使原告环球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殷洪林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构成了对原告环球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对原告环球公司要求被告殷洪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洪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济南环球中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殷洪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济南环球中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相关内容须经本院许可)。如被告殷洪林逾期不赔礼道歉,本院将在省级报刊上登载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殷洪林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博
人民陪审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梁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理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