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韩腊梅。
被执行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甲已对判决书所规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泗民初字第1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国玲
审判员 巩清彬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