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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恢125号

吴某与张某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韩腊梅。

被执行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甲已对判决书所规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泗民初字第1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国玲

审判员  巩清彬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