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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772号

夏志君、周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志君,周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夏志君。

被执行人:周宇华。本院在执行夏志君与周宇华(2016)浙0824执7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7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 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