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夏志君。
被执行人:周宇华。本院在执行夏志君与周宇华(2016)浙0824执7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7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 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