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522执655号唐书见:申请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诉讼费2700元和申请执行费1600元。上述各项款应汇入本院标的款专户,即: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你们若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且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