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住齐齐哈尔市。法定代理人董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上诉人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00���,减半收取4,025.00元,由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春良
审判员 戚丽英
审判员 李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