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恢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王化阁,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姜亦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王化阁与被执行人姜亦民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了要求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回转案件的内函。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1月2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我院立案并进行了执行回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年来的工作,于2016年8月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姜亦民同意将李晓杰、赵金荣、张高炯、柴国范与张青、张旭、柴岩、郑桂芳、叶清树、雷广学、常柏、李振昌、朱清辉、范荣财、杨培安、李志良、赵爱群、王秋石等16件被执行人为王化阁的执行案件变更被执行人为姜亦民,由姜亦民在其房产拆迁后执行这16件案件,承接法律责任与义务;同意将原产权人为姜亦民的位于舒兰市站前综合楼的2个门市(三楼一门、七门)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化阁后,解除对王化阁地下室财产的查封;解除对姜亦民因王化阁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财产的查封,双方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回转的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成
审判员 王险峰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鳕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