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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刑初174号

钟贤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钟贤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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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2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贤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抓获,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贤刚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贤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钟贤刚借故购买水泥倒卖给他人获利,先后骗取王某乙价值6千元的海螺牌PC325袋装水泥20吨,获利5600元;赵某价值10800元的海螺牌PC325袋装水泥36吨,获利1万元;孟某价值8320元的泰安牌PC425袋装水泥26吨,获利7700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钟贤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钟贤刚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钟贤刚借故购买水泥倒卖给他人获利,先后骗取王某乙价值6千元的海螺牌PC325袋装水泥20吨,获利5600元;赵某价值10800元的海螺牌PC325袋装水泥36吨,获利1万元;孟某价值8320元的泰安牌PC425袋装水泥26吨,获利7700元。具体为:1、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钟贤刚假意向王某乙购买水泥,后又在兴仁县巴铃镇西街村冒充水泥推销员向刘某乙的砖厂推销水泥。当晚,钟贤刚叫王某乙拉23吨海螺牌PC325袋装水泥到刘某乙的砖厂下了20吨,价值6千元,钟贤刚从刘某乙处收取5600元水泥款后逃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甲证言:2014年1月的一天,一陌生男子到其砖厂推销海螺牌水泥,其答应以280元1吨向该男子买二几十吨,可付现钱。当晚,该男子拉一车水泥到其砖厂下了20吨,刘某乙数了5600元给他,剩下的3吨水泥拉到巴铃街上去下。之后,驾驶员返回问刘某乙是否知道推销水泥的人,刘某乙说不知道,驾驶员又将剩下的3吨水泥卖给其砖厂。(2)证人刘某乙证言:2014年1月19日12时许,一陌生男子到其砖厂推销海螺牌水泥,其答应以280元1吨向该男子买一车。当天晚上,一名驾驶员拉了一车水泥到其砖厂,该推销水泥的男子叫了两个人来下了20吨,其当着驾驶员的面数了5600元给推销水泥的男子。剩下的3吨水泥推销水泥的男子叫拉到巴铃街上他姐家。半个小时后,驾驶员返回问其是否知道推销水泥的男子,其说不知道。之后,驾驶员又将剩下的3吨水泥以280元1吨卖给其砖厂。(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1月19日8时许,其拉水泥在钱相加水时遇到一个陌生男子,该男子说他家在巴铃修房子,叫其拉一车水泥给他家打板,并相互留了电话号码。当天12时许,该男子打电话叫其拉23吨水泥到巴铃。其下完水泥后立即返回安龙海螺水泥厂装了23吨PC325水泥,约1月20日01时许拉到巴铃。该男子将其带到一个砖厂下了20吨水泥,砖厂老板拿钱给该男子,他数都不数就揣起了。剩下的3吨水泥该男子叫拉到他姐家。其将水泥拉到兴铃大道一处正在修房子的地方,该男子下车走到房子后面,几分钟后打电话叫其将水泥下在停车的地方,他去找他姐。水泥下完后就联系不上该男子了。其返回砖厂问砖厂老板,得知老板向该男子买成280元1吨,而其与男子谈的价是310元1吨,其就知道被骗了。后其又将那3吨水泥拉回来买给砖厂老板。(4)被告人钟贤刚供述:2013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其由贞丰到安龙,在钱相见一拉水泥的车在加水,就想骗水泥搞钱,便与拉水泥的驾驶员商谈水泥价格,哄骗驾驶员拉一车水泥给其修房子,并记下驾驶员的电话号码。其从安龙来到巴铃后,便以海螺水泥推销员的身份寻找买水泥的人,在巴铃到屯脚的路边找到一个砖厂,与老板谈成280元1��。随后,其打电话叫拉水泥的驾驶员拉23吨水泥到巴铃。21时许,其将拉水泥的驾驶员带到砖厂,请人下了20吨水泥,收了砖厂老板5600元钱。随后,其哄骗驾驶员将剩下的3吨水泥拉给一修房子的人家,其谎称其去叫房东来下水泥,便逃脱打摩的回贞丰了。(5)鉴定意见:证实20吨海螺牌PC325水泥价值人民币6千元。(6)辨认笔录:证实刘某乙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辩论出钟贤刚是向其推销水泥的人。(7)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卸载水泥的地点。2、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钟贤刚冒充水泥推销员向程某家推销水泥。后又以其姐家修建房屋需用水泥为由向销售水泥的赵某购买水泥。2014年2月6日凌晨,高某受刘斌委托将价值10800元的36吨海螺牌PC325袋装水泥运至程某家,钟贤刚从程某处收取1万元水泥款后逃离。��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发货磅单:证实2014年2月5日,高某拉走水泥36吨。(2)证人程某证言:2014年1月28日,一个自称安龙海螺水泥厂推销员的人向其打电话推销水泥,双方谈成290元1吨,钱不够可以先付一部分。2月5日晚上,这个人将36吨PC325水泥拉来,在下水泥的过程中,其将水泥款1万元付给该人。该人说下欠的钱下次拿给驾驶员带去,如果方便以后拉水泥来后再打钱过去。之后,驾驶员到车上睡觉,这个人不知什么时候就走了。下完水泥后,其和驾驶员打这人的手机是关机的,到旅社也没有找到,就报警了。(3)证人高某证言:2014年2月5日,赵某叫其拉36吨海螺PC325水泥到新马场,并告诉其买家电话号码。其到纳壁时,买家上其车一起到马场。在车上,买家说其是巴铃的,下完水泥后到巴铃家中拿钱。其到马场后将水泥下给一户人家,该户人家拿了1万元钱给买家。在下水泥的过程中,其在睡觉,水泥下完便找不到买家了,其便意识到被骗了。(4)被害人赵某陈述:2014年1月28日中午,一个陌生男子给其打电话称其姐家修房子向其购买海螺牌水泥,双方约定将水泥拉到新马场乡330元1吨,钱由驾驶员带回。1月29日、2月2日,该男子都打电话催要水泥。2月5日,其请高某拉36吨PC325水泥到新马场,并将该陌生男子的电话号码告诉高某。2月6日03时许,高某打电话说水泥下完了,这个男子没有给钱,人找不到了,电话也打不通。(5)被告人钟贤刚供述:2013年农历腊月28日上午,其冒充水泥推销员在马场街上找到一个修房子的人家,谈成360元1吨,要多少都行。谈妥后,其拨打一个在安龙城边记下的推销水泥的电话,拉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其称其姐家修房子要30多吨水泥,与这个女的谈成330元1吨,这个女的说要出年后才能拉。之后,其多次催这个女的拉水泥来。2014年正月初六上午,这个女的打电话说发了36吨水泥来马场,叫其和驾驶员联系。当天20时许,其从纳壁带拉水泥的驾驶员到买水泥的这户人家下水泥。下水泥时,收下这家支付的1万元水泥款,说下欠的下次再付。之后,其称到马场街上买水,便跑到一座山上躲避,第二天上午才拦车回贞丰。(6)鉴定意见:证实36吨海螺牌PC325水泥价值人民币10800元。(7)辨认笔录:证实高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辩论出钟贤刚是购买水泥的人。(8)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卸载水泥的现场情况。3、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钟贤刚冒充水泥推销员到兴仁陆关移民区向王振家推销水泥,王振邀约王某甲、韦某���起购买。后钟贤刚假意向销售水泥的孟某购买水泥。当日21时许,杨某受孟某的委托将价值8320元的26吨泰安牌PC425袋装水泥运至陆关移民区给王振、王某甲、韦某,钟贤刚从该三户人家收取7700元水泥款后逃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证言:2014年2月21日,孟某打电话叫其拉1车水泥到陆关移民区,并告知其要水泥的人的电话。约21时许,其拉了1车泰安PC425水泥,电话联系要水泥的人将其带到陆关移民区下给三户人家,前二户各下10吨,第三户下6吨。在下第三户的水泥时,要水泥的人说去要前二家的钱,之后就联系不上了。(2)证人将大华证言:2014年的一天,一个陌生男子打电话向其购买泰安水泥,其就联系李某,李某说孟某在卖泰安水泥。之后,其接到孟某的电话,其便告知孟某要买水泥的陌生男子的电话。当天晚上,其接到孟某的电话,说要水泥的那个男子的电话打不通了,水泥款也没有要得。(3)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2月的一天,其接到蒋大华的电话问谁卖泰安水泥,其告知孟某卖,并打电话叫孟某与蒋大华联系。之后,孟某告诉其被骗了,水泥款被人拿走了。(4)证人韦某证言:2014年的一天,王振问其要水泥不要,其说要10吨。当晚就有1辆车拉水泥来在王振家下了10吨,又拉到其家下了10吨,后又拉到王某甲家下。其付了卖水泥的老板3500元。(5)证人王某甲证言:2014年的一天中午,王振打电话问其要水泥不要,其说要6吨。当天晚上就有一辆车拉水泥来在王振家下了10吨,在韦某家下了10吨,在其家下了6吨。在下水泥时,一个30多岁的男子向其要水泥款,其数了2100元给他。(6)被害人���某陈述:2014年2月21日中午,其接到李某的电话称蒋大华要一车水泥。其电话联系蒋大华,蒋大华叫其发一车水泥到陆关,并告知其要水泥的人的电话。其电话联系要水泥的人核实后,便叫杨某拉水泥到陆关并将要水泥的人的电话告知杨某。当晚,杨某打电话说要水泥的人叫他将水泥下给三家人,在第三家下水泥时,要水泥的人到前两家要钱就联系不上了。(7)被告人钟贤刚供述:2014年的天,其到兴仁骗钱,在路边看到一个推销水泥的广告牌,便拨打广告牌上的电话,一个男了告诉其另一个推销水泥的电话号码,其再打过去,是一个女的接,其便与该女的说其要26吨泰安水泥,叫过二三天打电话再拉来。随后,其到陆关一个搬迁正在修房子的寨子,称其是推销泰安水泥的,找到一个小伙,叫该小伙再邀约几家,其他人家的卖300元1吨,该小伙的只买290元1��。该小伙又去邀约了两家,叫其拉26吨来三家分。第三天,其打电话叫那个女的拉水泥来。当晚,其在陆关加油站下面接到拉水泥的车,将驾驶员带到与其联系买水泥的那个小伙家下了10吨水泥,到第二家下了10吨,到第三家下了6吨。在下水泥的过程中,其收了第一家2900元,第二家3000元,第三家1800元。在第三家下水泥的过程中,其对驾驶员说其到前两家收钱,便走出寨子打车回贞丰了。(8)鉴定意见:证实26吨泰安牌PC425水泥价值人民币8320元。(9)辨认笔录:证实杨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辩论出钟贤刚是买水泥的人。(10)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卸载水泥的现场情况。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贤刚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钟贤刚于2016年3月17日被抓获。(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钟贤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贤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犯罪所得应予退赔。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钟贤刚有二次犯罪前科,其中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公��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贤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钟贤刚退赔被害人王器红水泥款人民币6千元、赵斌10800元、孟万琴8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家玉

代理

审判员  肖伊玲

人民陪审员  乔应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