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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执6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执6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法定代表人王立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耘硕,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杨闯,男,满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4民特14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又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免收当事人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辽14民特14号民事裁决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晓勇

审判员  姜亦纯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三)……;(四)……;(五)……;(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