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003号原告徐某,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尹某,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魏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