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1966号原告张贵侯,男,1953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库车县。被告库车县二八台新砖厂。经营者朱良英,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被告李佃保,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侯诉被告库车县二八台新砖厂、李佃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贵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贵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铭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