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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1966号

张贵侯与库车县二八台新砖厂、李佃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贵侯,库车县二八台新砖厂,李佃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1966号原告张贵侯,男,1953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库车县。被告库车县二八台新砖厂。经营者朱良英,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被告李佃保,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侯诉被告库车县二八台新砖厂、李佃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贵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贵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铭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