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8808-7。
负责人:毛晓江,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滨河路。组织机构代码:20930486-5。
法定代表人:刘增强。
被执行人: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德窝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08339054-1。
法定代表人:李均。
被执行人:珙县隆发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三合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90930226-2。
法定代表人:刘增强。
被执行人:刘增强,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
被执行人:秦培玉,女,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
被执行人:何定金,男,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
被执行人:黎德刚,男,汉族,1944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与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隆发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刘增强、秦培玉、何定金、黎德刚、XX贷款纠纷公证强制执行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珙县巡场镇三合村三社(马达田)的全套选煤设备。于2015年9月24日委托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套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273万元。并于2016年4月8日委托四川公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5月18日进行了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均已流标,现申请人自愿接受以物抵债。本案申请债权额度为:99681390.39元,以物抵债额度为:230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成铁中执字第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化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付振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