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财保12号
申请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承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平,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鹏程苑一楼。
法定代表人:顾国明,该公司董事长。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鼎新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1年12月28日湖北鼎新公司承建了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湖开发公司)发包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太极湖的国际广场工程。在太极湖开发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湖北鼎新公司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部分交付使用。太极湖开发公司至今拖欠湖北鼎新公司工程款总额达1亿多元,在收到湖北鼎新公司提交的决算资料后借故拖延审价,同时将湖北鼎新公司尚未完全交付的工程变卖、抵债他人,拒不偿还拖欠的工程款。湖北鼎新公司为防止太极湖开发公司继续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对太极湖开发公司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00,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详见所附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不少于十五日内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代 欢
审判员 桂刚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唐艳红附1: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