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林,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范盛昌,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联案件原告):马向阳,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联案件原告):高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联案件被告):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谢海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海林因与被上诉人马向阳、高伟、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海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盛昌,被上诉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向阳、高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上诉人孙海林。
审 判 长 丁照明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
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