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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7891号

李奇与上海煜翔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奇,上海煜翔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891号原告李奇,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陈俊娣,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栋,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煜翔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振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弘。

原告李奇诉被告上海煜翔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程建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田继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