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816号原告邓小军,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郑郭兴,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军诉被告郑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军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郭兴的银行存款7056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郭兴的银行存款70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清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