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53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明群相,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