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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执59号

黄某某诉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陈某乙,女,住台山市。黄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三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履行清偿借款3000元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1执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黄小英

审判员 李忠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文翠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