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陈某乙,女,住台山市。黄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三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履行清偿借款3000元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1执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黄小英
审判员 李忠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文翠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