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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323号

崔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某,马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323号原告崔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马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