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75号原告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男,1969年10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凌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秀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37元,减半收取11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黎黎
审 判 员 高莉莉
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