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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180号

王院波与赵书娥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王院波,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马上乡大黄滩村。被执行人;赵书娥,女,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大黄滩村。本院在执行王院波申请赵书娥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院波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城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易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