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4行审127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章清德,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清德卫生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1日认定被执行人章清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第1、3、5项、《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第1项、原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条文的复函的规定,作出了闽安卫医罚字[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予以被执行人1.没收闽安卫证保决【2015】第15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所记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安溪县县内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闽安卫医罚字[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章清德。被执行人章清德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闽安卫催告字[2016]001号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章清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闽安卫医罚字[2015]012号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章清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经催告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章清德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9000元以及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缴清罚款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的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即人民币9000元)缴交至本院行政庭;三、被执行人章清德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生
审 判 员 林王敏
代理
审判员 施路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