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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行审127号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章清德卫生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章清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4行审127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章清德,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清德卫生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1日认定被执行人章清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第1、3、5项、《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第1项、原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条文的复函的规定,作出了闽安卫医罚字[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予以被执行人1.没收闽安卫证保决【2015】第15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所记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安溪县县内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闽安卫医罚字[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章清德。被执行人章清德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闽安卫催告字[2016]001号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章清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闽安卫医罚字[2015]012号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章清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经催告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章清德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9000元以及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缴清罚款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的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即人民币9000元)缴交至本院行政庭;三、被执行人章清德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生

审 判 员  林王敏

代理

审判员  施路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