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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2475号

(2016)甘0802民初247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怀书,平凉市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475号原告王怀书。委托代理人曾斌,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法定代表人马小槟,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书诉被告平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白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