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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200号

张明奎与张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奎,张丰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奎被执行人张丰刚张明奎与张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丰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明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丰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丰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明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丰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明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庞士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