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266号
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七苑18号3层。
法定代表人:马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增良,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阳光水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海青,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江山区域经理。
被告:汪新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新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江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姜林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