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茉莉菁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特九号付四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黄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晟、魏啸天,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工人文化宫,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浩,该文化宫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茉莉菁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店,住所地黄石市文化宫西侧一层。代表人黄韬,该店负责人。
上诉人湖北茉莉菁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石市工人文化宫、湖北茉莉菁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湖北茉莉菁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茉莉菁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茉莉菁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27元减半收取3563.50元,由湖北茉莉菁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乐 莉
代理
审判员 南又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