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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345号

孙怀光、宋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怀光,宋林,濮正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孙怀光,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宋林,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榆社县。

被执行人:濮正凤,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诉讼阶段,以(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14-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濮正风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天波路8号拓基城市广场X幢24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濮正凤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天波路8号拓基城市广场X幢24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立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