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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7531号

顾国祥与周小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国祥,周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7531号原告顾国祥,男,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永泉,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平,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祥与被告周小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调查取证为由,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顾国祥负担。

审判员  许根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