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7531号原告顾国祥,男,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永泉,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平,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祥与被告周小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调查取证为由,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顾国祥负担。
审判员 许根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