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663号之一原告仲苏杭,居民。被告沭阳元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浦东国际清风苑2幢51号。法定代表人顾胜全,该公司经理。
原告仲苏杭诉被告沭阳元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2016年8月2日,原告仲苏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苏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仲苏杭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丽
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
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孟丽娟
书 记 员 韦 杰
书 记 员 吕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