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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497号

姚恩星诉冯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姚恩星,冯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497号

原告:姚恩星,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冯力,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恩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长利二Ο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