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陈冲,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伊犁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学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冲与被告伊犁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820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审 判 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