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802号原告李金明,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叶建辉、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开铜,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XX,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明与被告陈开铜、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明自愿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金明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李金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