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5439号
原告:胡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丛丛,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道义。
被告: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道义。
原告胡量与被告陈道义、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胡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丹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丽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