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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5439号

胡量与陈道义、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量,陈道义,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5439号

原告:胡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丛丛,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道义。

被告: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道义。

原告胡量与被告陈道义、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胡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丹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丽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