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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字第215号

福建省南平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与陈枝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华港饲料有限公司,陈枝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枝钗,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古田县。关于福建省南平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枝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