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897号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拂晓,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喜永,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9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