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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341-1号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朱红雨、郑绍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朱红雨,郑绍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341-1号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一号同安大厦B座10楼2号。法定代表人景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代理),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小蕊(特别授权代理),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朱红雨,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郑绍平,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红雨、郑绍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请求撤回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金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