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990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燕北新华小区A2#楼00单元01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鄂玉生,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志念,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被告安旭,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被告张世强,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三合屯。被告王开慧,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被告张代君,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被告曲万华,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
原告天信公司与被告李志念、安旭、张世强、王开慧、张代君、曲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志念、安旭等人下落不明,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李志念、安旭等人均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相关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英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