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负责人:邓敬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兰方,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兰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兰方的存款或收入4272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万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