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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331号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刘兰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兰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负责人:邓敬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兰方,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兰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兰方的存款或收入4272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万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