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972号之一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义支行,住所地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法定代表人常建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树春,男,清徐农商银行工作人员,住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委托代理人彭培俊,男,清徐农商银行工作人员,住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被告山西壹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徐沟镇东北坊集义路一幢。代表人姚利芳,经理。被告山西荣欣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平阳路292号。法定代表人冀虎,经理。被告姚利芳,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壹嘉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清徐县。被告姚香林,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庄子村农民。被告靳二燕,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庄子村农民。被告冀虎,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荣欣堂食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太原市。被告王志奇,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居民,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义支行与被告山西壹嘉物流有限公司、山西荣欣堂食品有限公司、姚利芳、姚香林、靳二燕、冀虎、王志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义支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姚香林所有的位于太原市长风东街16号3幢29层2901号(合同号为:2031953421)房屋,被告冀虎所有的×××轩逸小轿车,×××奥迪小轿车,×××东风牌货运车,×××东风牌货运车,×××北斗星小轿车,×××东风牌货运车,×××东风牌货运车,×××桑塔纳轿车,×××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被告王志奇所有的×××五菱牌小轿车,×××神龙-富康小轿车,×××宝马小轿车,×××金杯货运车,晋ARD**桑塔纳轿车,×××江淮货运车,×××宝马轿车,×××比亚迪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姚香林所有的位于太原市长风东街16号3幢29层2901号房屋(合同号为:2031953421);
二、查封被告冀虎所有的×××轩逸小轿车,×××奥迪小轿车,×××东风牌货运车,×××东风牌货运车,×××北斗星小轿车,×××东风牌货运车,×××东风牌货运车,×××桑塔纳轿车,×××梅赛德斯-奔驰轿车;
三、查封被告王志奇所有的×××五菱牌小轿车,×××神龙-富康牌小轿车,×××宝马小轿车,×××金杯货运车,晋ARD**桑塔纳轿车,×××江淮货运车,×××宝马轿车,×××比亚迪轿车。太原市长风东街16号3幢29层2901号房屋的查封期限三年,汽车的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变卖、转让、抵押、办理他项权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广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