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异24号异议人冯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吕书美,居民。被执行人刘某,邳州市××退休干警。本院在执行吕书美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冯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冯某异议称:异议人冯某已经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并且离婚前,异议人已长期不和被执行人刘某生活在一起,一直由女儿照顾多年,被执行人的债务与异议人无关。邳州法院直接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以执代审,将异议人在执行裁定中列为第三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邳州法院冻结了异议人的退休金账户是错误的,请求予以解除。经审查查明:吕书美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36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吕书美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2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5万元。如有一期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
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邳执字第002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第三人冯某银行存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2015年12月20日本院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异议人冯某32×××97账户中的存款10万元。另查明:异议人冯某向本院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证明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主张。离婚证号为××××的离婚证中记载:“持证人冯某、刘某,登记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加盖有邳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印章的离婚协议书中记载:“男方:刘某……女方:冯某…。
三、财产分割:1、婚前、婚后各自名下的物品均归各自所有。2、婚后共同拥有的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四、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享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首先,异议人冯某于2014年5月28日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2015年12月20日冻结异议人冯某32×××97账户中的存款10万元,该账户中的存款系异议人离婚后个人所有的财产;其次,异议人冯某不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中将异议人冯某列为第三人,对其个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法无据;最后,申请执行人认为(2014)邳民初字第536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权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可依其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异议人冯某32×××97账户中存款1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人民陪审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公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