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695号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井波,男,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站信用社主任,现住肇东市。被告谭福发,男,现住肇东市。被告王淑芬,女,现住肇东市。被告丁振生,男,现住肇东市。被告李金香,女,现住肇东市。被告冯崇娟,女,现住肇��市。被告胡东,男,现住肇东市。被告冯崇霞,女,现住肇东市。被告裴龙,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福发、王淑芳、丁振生、李金香、冯崇娟、胡东、冯崇霞、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万生
代理
审判员 姜宝东
人民陪审员 王永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