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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695号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谭福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福发,王淑芬,丁振生,李金香,冯崇娟,胡东,冯崇霞,裴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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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695号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井波,男,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站信用社主任,现住肇东市。被告谭福发,男,现住肇东市。被告王淑芬,女,现住肇东市。被告丁振生,男,现住肇东市。被告李金香,女,现住肇东市。被告冯崇娟,女,现住肇��市。被告胡东,男,现住肇东市。被告冯崇霞,女,现住肇东市。被告裴龙,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福发、王淑芳、丁振生、李金香、冯崇娟、胡东、冯崇霞、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万生

代理

审判员  姜宝东

人民陪审员  王永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