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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141号

纪XX与纪X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纪XX,女,201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法定代理人翟XX,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被执行人纪XX,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老山头乡。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葡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葡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文霞

审 判 员  王长江

代理

审判员  赵雪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