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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483号

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红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红艳,黄小兰,杨建,三台县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羊伯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红艳,女,汉族,三台县潼川镇居民。被执行人黄小兰,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村民。被执行人杨建,男,汉族,住址不详,系杨红艳之弟。被执行人三台县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杨红艳。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0722民初字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红艳、杨建、肖创新、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三台县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