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670号
原告:沈某,农民。
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春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蓝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