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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670号

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670号

原告:沈某,农民。

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春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蓝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