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4943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鹏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付晓生,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48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莫道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绵胜、王涛,分别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反诉申请。现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以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天宝
人民陪审员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吉陈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