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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620号

许辈与韩国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许辈,韩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620号原告许辈,男,汉族,出生于1938年9月22日。被告韩国峰,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许辈诉被告韩国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许辈要求被告韩国峰归还土地0.2156亩的土地,被告韩国峰则辩称原告所诉的0.2156亩土地系被告韩国峰承包地。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产生了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辈的起诉。原告许辈所交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亚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