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7行审211号

磁县城市管理局与磁县鑫盛湾快捷宾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磁县城市管理局,磁县鑫盛湾快捷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7行审211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索维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海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磁县鑫盛湾快捷宾馆(磁县鑫盛湾宾馆),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友谊南大街火车站北行200米,个人经营。经营者张志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磁城征决字(2016)第001号征收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磁城征决字(2016)第001号征收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决定,决定征收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1944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决定的案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磁县城市管理局所作磁城征决字(2016)第001号征收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李科英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慧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