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813号原告贾金洲,男,1958年出生。被告李国建,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洲与被告李国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金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金洲负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琼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