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346号原告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清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庞志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汪尧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64元,减半收取14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文文
审 判 员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