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刘存治,男。
申请执行人:郭秀蕊,女。
被执行人:任玉国,男。本院执行刘存治等与任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戚鲁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